天津招標代理招標:是指招標人事先發(fā)出招標通告或招標單,品種、數量和有關的交易條件提出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準備買進的商品名稱、件,邀請投標人參加投標的行為。
天津招標代理:一般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受招標人的委托或授權辦理招標事宜的行為。招標代理機構是幫助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選擇能力強和資信好的投標人,以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建設目標的實現。
天津招標代理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天津招標代理公司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